近十年来的营养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食品供应充足,城乡居民的营养状况有明显改善。但是,营养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同时存在,与营养相关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社会经、侨发展的沉重负担,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卫生领域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营养相关部门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营养工作开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如营养专业机构不健全、营养工作人员缺乏,营养工作队伍不稳定、营养工作不受重视、开展困难,究其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保障。改善我国人群营养状况,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综合国力必须依靠营养立法来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改善国民营养,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保障营养改善行动的落实是根本解决中国营养问题的基础,可以确立营养工作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作用,保证营养事业的持续发展。
我国的卫生政策长期以来,“重临床、轻预防”。现在正是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营养相关疾病的时期。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再过10年、20年营养相关慢性病的发病及死亡将迅速增加,不仅影响国民的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文件》两个文件,并做出庄严承诺。1992年,卫生部陈敏章部长代表我国政府对《世界营养宣言》和《世界营养行动计划》两个文件做出承诺。这些具有国际公法性质文件的签署表明我国政府对全民营养健康水平改善与提高的重视。但相应地也要求我国履行承诺,尽早地进行营养立法工作,以保障营养改善工作的深入进行。
我国近10年颁布了有关营养工作的计划、纲要和行动方案,但由于没有立法保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如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制定营养法规可以对全国的营养改善工作起到统管的作用。例如,可保证营养监测制度和工作的开展,定期进行全国营养调查,了解全体国民的营养状况和食物摄入情况;可以促进和监管营养标签、学生营养餐、学生奶及营养人才培养、使用和考核等工作的进行。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继续和规范实施国家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国家大豆行动计划、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等。积极推广学生营养餐,作为国民营养改善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制定相关法规,依法加强管理。”
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讨“制定营养师法”草案;为了推动此项工作,2002年举办的“香山科学会议”主题为“营养立法、营养与健康及社会发展。”在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多个代表团作为正式提案提出营养立法的建议。
2004年初,46名专家联名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呼吁营养立法,经批示后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和疾控司召集营养与食品科学方面的专家及相关食品企业的代表举行了多次营养立法研讨会,就营养立法的必要性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首先颁布中国营养条例,待时机成熟后,颁布中国营养法”的研究报告得到温家宝总理批示:“同意法制办意见”。受卫生部的委托,中国营养学会承担了改革工作。中国营养学会第六届理事成立了“政策法规委员会”,并于2004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目前,《中国营养条例》的制定工作正在稳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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